校长
学校行政负责人
校长,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办学机构管理部门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
简要介绍
校长综合管理全校的校务,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
历史经过
19世纪末,辛亥革命元老中国现代教育奠基人何子渊丘逢甲等人开风气之先,排除顽固守旧势力的干扰,成功引入西学,创办新式学校,将平民教育纳入满清朝廷的视野。清政府迫于形势压力,不得不对教育革新网开一面,于1905年末颁布新学制,废除科举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式学堂,宣统元年(1909年),地方科举考试真正停止以后,西学逐渐成为学校教育的主要形式。
新学制将学校分为“小学堂”、“中学堂”、“高等学堂”和“大学堂
1912年学堂改为学校,学校行政负责人改称校长。如今,世界各国的各级各类学校皆设置校长。一般地说,各国对校长的共同要求是:必须懂得学校教学、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受过专门的教育管理专业的教育或培训;应具备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能力;要有相当的教学、教育和管理的教育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修养好,在教师中有一定威望。
职务职责
校长的职责在各个国家也有所不同。如美国和日本的学校校长,除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工作外,大多不直接担负教学任务。而苏联则强调校长除领导和管理学校外,还要直接从事教学、教育工作,如兼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体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过变化。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逐步走上正轨。因而更强调校长必须要懂得学校教学、教育和管理工作。校长的职责,具体内容繁多,大致可分4类:①行政职责;②辅导职责;③指导职责;④研究和实验职责。随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对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培养、选拔、任用以及他们的职责也正在不断改革和发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14 18:14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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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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